居家办公,实质上是一种远程协作办公的特殊工作模式,通常适用于比较特殊、灵活的员工岗位,一般这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在“朝九晚五”,员工不会在公司里或办公室里长时间的工作,可能会经常出差、跑客户或者是在家里完成工作职责。那居家办公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将从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工作时间的认定
不同于在公司办公室工作,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确定性。员工居家办公时,单位难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可能会更注重于工作成果的输出,与此同时员工自身也面临着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难于区分的客观现实。
因此,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变得碎片化和灵活化,包括部分员工可能基于配合公司的特定安排或工作协同的特殊需要,与境外同事领导开会,将工作时间调整到夜晚乃至凌晨深夜等,这都给工作时间的认定带来困难和挑战。此种情况下只要是在家办公且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的,都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而不再过度局限于传统8小时之内的范围。
二、工作场所的认定
办公室之外的场所能否被认定为是“工作场所”呢?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角度,此“工作场所”应适当的作延伸解释,既包括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也包括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食堂等也应视为工作场所;若员工居家办公是经公司安排或同意、符合自身岗位特性的,那么员工住所也可视为是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条文内容中以“工作岗位”替换了第14条第1项的“工作场所”,此二者的含义应有不同。但在目前审判实务中,一般认为“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而淡化了物理地域。
三、工作原因的认定
从相关规定和实务处理结果来看,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最为核心的要素,也是最容易引发分歧和争议的要素。一方面,员工伤害发生的时间与地点须与履职存在必然关联才会被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另一方面,员工遭受伤害或发生疾病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必然联系与因果关系。
除了直接因工作行为导致的伤害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伤害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在家办公时为解渴而烧水导致的烫伤或因如厕需要而导致的摔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