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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详解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详解

 

  我国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三期”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均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孕期女职工

 

  (一)孕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限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本条款从国家层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明确了休息权利。

 

  (二)孕期女职工的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条款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孕期女职工产检假提供了依据,并且明确了产检时间应当依法计入劳动时间。

 

  (三)孕期女职工的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保胎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上述复函,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目前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参照该复函执行,所在地区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产期女职工

 

  (一)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本条款从国家层面对女职工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而各地区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天数也纷纷作出了延长规定,因此产假具体天数还应当以各地区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准。

 

  (二)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哺乳期女职工

 

  (一)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限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本条款从国家层面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本条款从国家层面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假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哺乳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区对哺乳假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各地区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四、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育儿假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计划生育条例对育儿假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按各地区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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