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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鹏律师:农村外嫁女离婚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权益的前提,“外嫁女”并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已经形成固定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据司法裁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农村外嫁女离婚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做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刘鹏律师:农村外嫁女离婚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1.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3条指出,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上,不能采用单一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2.农村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人口往往基于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因此而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从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看,往往被认为是新集体的成员。

 

  所以,外嫁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自到嫁入地生活之日起,通常均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集体成员的资格,同时丧失其原集体成员资格。

 

  3.农村外嫁女离婚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是离婚后仍在嫁入地生活的。妇女离婚后,可以在嫁入地继续生活,如果分得有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此情形下,离婚妇女与嫁入地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仍具有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

 

  二是离婚后又再婚的。这种情形和外嫁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类似,自嫁入再婚地生活之日起,应当认定其具有再婚地集体成员资格,同时丧失其他集体成员资格。

 

  三是离婚后既没有在嫁入地生活,又没有再婚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妇女一般不再具有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也因没有再婚不能取得新的集体成员资格。从农村习俗看,此时离婚妇女在没有再婚前,其父母所在地是其归宿地,通常应认定其在再婚前具有父母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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