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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自书遗嘱在继承中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自然人根据其意志在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做出死后安排的一般规定;遗嘱继承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类型.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及裁判指引,对自书遗嘱在继承中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进行了问题梳理与解答,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自书遗嘱在继承中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在审判实践中,当持有自书遗嘱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该遗嘱时,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知道遗嘱人立有遗嘱、自书遗嘱并非遗嘱人本人书写为由否认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这针对的就是自书遗嘱的形式真实。

 

  如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自书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针对的则是自书遗嘱的实质真实。在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判断上,先判断形式真实性,在确认形式真实的基础上,再判断自书遗嘱的实质真实性。这是判断自书遗嘱真实性应当遵循的程序思维路径。

 

  二、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对于口头遗嘱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其他遗嘱包括自书遗嘱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就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三、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具备的三大要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必须是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

 

  3.第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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