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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许鑫律师:申请认定工伤一定不能忽视这六点

中恒信研究 | 许鑫律师:申请认定工伤一定不能忽视这六点

  工伤保险可以说是能够让劳动者安心工作的“后勤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不论是对劳动者自身还是一个普通家庭都是不小的打击。而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减轻因受工伤产生的经济负担的有效方式。然而部分劳动者并无法准确理解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导致失去其应得利益。那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申请工伤认定中一定不能忽视的六点问题。

 

  一、工伤认定有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许鑫律师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级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有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许鑫律师提示劳动者,上述材料系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则由医院开具并加盖诊断证明印章;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许鑫律师提示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对此,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四、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主要责任,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许鑫律师提醒劳动者,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可以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劳动者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五、“视同工伤”情形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许鑫律师提示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适用条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劳动者意外发生此情况,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如劳动者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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