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方当事人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我方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代理我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我方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两个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方商标是我方已注册商标的延展;
三、我方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并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四、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在第11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我方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变化。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我方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