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区别于针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法不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即使面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一、部分违法建筑存在的合理性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水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规定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违法建筑为例,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和未按照规划许可手续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大多数的违法建设属于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自建设时即违法的违法建设,往往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危害性,对该类违法建筑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仅要坚决予以拆除,当事人还要付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等代价。但不可否认,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外,前些年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部分行政机关以罚款代处罚,甚至政策的调整、法律的修改等原因也造成实践中部分违法建筑的存在。
二、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为标的,具体到强制拆除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就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审查,该审查内容包括:(1)强拆职权、依据是否充分,如强拆机关是否具有《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实施强拆行为是否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为依据?(2)强拆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是否等待当事人对执行依据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才实施强拆行为?(3)拆除方式是否明显不当,如强拆是否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所必需?强拆措施是否审慎、善意,而非过于蛮横、暴力?是否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之内?
三、违法强拆违法建筑可能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
违法建筑是违反实体法律规范的非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不是合法财产,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但违法建筑内物品、拆除后留下的建筑材料等,并未被没收,仍应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通过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或行政机关谨慎拆除行为本可以避免的违法建筑内物品损失、仍可使用的建筑材料损失等,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而未能避免或损失扩大,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