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语境中的继父母子女和法律语境下的继父母子女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因此,同样是继子女,享有的权利也并不完全一致。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分析近期司法判例,汇总观点:通常情况下,继子女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取得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1.拟制血亲。
在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相互之间因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和较为亲密的生活状态成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拟制血亲来源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非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仅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而无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的,不构成拟制血亲。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拟制血亲不因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解除。即便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已经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仍是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2.扶养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所谓扶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照顾抚养,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扶,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
但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方式的扶养,均应以被继承人生前客观需要为前提,在被继承人无扶养需求的情况下,寻常的关心、问候、关照不应被认定为扶养。同时,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能够为被扶养一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撑。基于姻亲关系产生的人情交往、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3.遗嘱或遗赠。
除了上述两种能够产生法定继承的情形外,继子女还可以通过继父母的遗嘱或者遗赠享有继承权。只要遗嘱和遗赠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指向的遗产权利清晰,处分方案明确,且经查明确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按照遗嘱的指定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