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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合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与适用探讨

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合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与适用探讨

 

  在民商事案件中,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是裁判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它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探知,也是法律适用过程。如何正确适用解释规则探求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认为,首先,要正确认定解释对象;其次,要正确区分各解释方法;最后,要正确使用解释方法。

 

  一、确定解释对象

 

  “合同的解释对象,是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包括两种,一是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而又应当约定的条款,二是合同双方理解有争议的条款。刘子曦律师认为,不同解释对象的法律适用和解释路径差异较大,正确认定解释对象是作出合法合理解释的第一步。那么,应当如何确定解释对象?

 

  1.根据是否订入合同进行区分。“将未订入合同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解释对象,将已经订入合同并形成争议的条款认定为理解有争议的解释对象”。

 

  2.根据是否属于对条款本身的文义理解有争议进行区分。如根据词句及相关条款的约定,属于对条款本身的文义理解有分歧,应认定该条款为理解有争议的解释对象,否则应作为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兜底解释对象。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解释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解释。那么,应当如何正确适用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

 

  1.根据有无法律默示条款,确定是否需要裁判者补充解释。《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有四十多条,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如《民法典》第675条规定所述,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裁判者应当先依据《民法典》510条规定进行补充解释确定,如无法补充解释,才适用法律默示条款填补确定。

 

  第二种模式,如《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所述,只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直接规定适用法律默示条款,即此种情形不需要裁判者依据《民法典》510条规定进行补充解释。

 

  刘子曦律师认为,第一种模式的法律效力属于一般性规定,第二种模式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裁判者应当优先适用,反之,适用一般性规定,即在无法律默示条款情况下,法律才赋予裁判者对该合同漏洞的解释权。

 

  2.根据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正确适用设定的解释方法。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裁判者可以依照“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补充解释。刘子曦律师认为,一方面,裁判者不能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另一方面,裁判者应正确使用整体、习惯解释方法,慎于依职权进行习惯解释。

 

  三、对合同中理解有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142条和第466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方法解释。该规定未对解释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各规则之间的顺位关系作出规定,给裁判者选择解释方法留下很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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