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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要点解读

  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无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有法定和约定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为法定任意解除权,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任意解除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通过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要点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合同签订、履约提供助力。

 

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要点解读

 

  一、任意解除权,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它有三个重要特征:

 

  1.任意解除权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律赋予几类特定合同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2.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只要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丧失,当事人即可行使该权利。

 

  3.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呢?

 

  不能。一方面,法律设定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于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一方放弃或中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白白浪费,体现了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约定随意改变。

 

  三、如果你和商家约定了分期付款,你没有按约付款,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属于违约方,那么你是否还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呢?

 

  可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行使主体并未限定在守约方,只要是法律规定存在任意解除权的几种合同类型,违约方也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当然对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则定作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任意解除权有这么多好处,是不是行使任意解除权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了呢?

 

  不是。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照违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原则上应当局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包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可得利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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