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有关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后宅基地的认定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经过资料查询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做了内容整合。
1.宅基地不能继承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当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自然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也是无法继承的。
2.宅基地上的房屋却可以继承
不管是家庭中的一人将户口迁出,还是全家将户口迁出,农村留下的房屋都属于建房人所有,是建房人的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合法建造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村民进城落户就收回其宅基地和房屋。
因此,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中居住,直到房屋自然消亡。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所有家庭成员全部将户口迁出农村了,那么该房屋就不能申请翻建,只能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缮。
3.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
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所以个人所享有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其限定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
4.对于地上房屋农民依旧享有所有权
虽然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有限定要求,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房屋是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公民不但享有使用权,还享有所有权,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亦是如此。所以即便将户口迁出村集体,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房屋依然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依旧属于其合法财产。
但享有所有权必须是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下,如果该房屋毁损灭失了的话,则其房屋所有权也随之灭失。此时,因为其失去了村集体成员资格,也便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无法在该土地上重新翻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