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那么,拆迁中,公房承租人是否能主张补偿安置呢?就此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做具体问题分析。
一、作为公房承租人,即便房屋是单位提供的,没有产权,该承租人也可获得被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与其他利害人没有关系。所以,如果是单位很早以前分配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该公房承租人也应该是享有一定的补偿安置待遇的。
二、公房拆迁之后,承租人获得补偿安置的计算标准。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选择了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那么征收方需要提供房源给公有房屋承租人,对于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将绝大部分的补偿费用需要给予到公有房屋承租人手中的,只有少数补偿费是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
此外,因征收给经营性公有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用房、奖励以及其他补助费等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公房拆迁几种常见问题
1、承租公房遇拆迁,承租人可否获得拆迁款
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居住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公房拆迁款一般是针对居住权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2、公房是否能够继承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公有房屋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的。
3、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