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按照法律表面文字的规定审判,还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长短、拖欠的金额大小和单位的经营状况等具体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白某于2012年3月29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安装工,在职期间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安排白某休期间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白某无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存在不合理用工行为,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团队李鑫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要点
本委认为:
一、庭审中,甲公司认可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对白某要求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用人单位对所属员工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虽辩称白某工资构成为底薪2600元加绩效工资(不固定),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对该公司上述抗辩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对白某关于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加提成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
三、甲公司未就2021年1月12日至9月26日期间出勤情况提供证据,对该公司上述抗辩主张,本娄不予采信。白某未就工资构成中提成完成情况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白某要求支付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底薪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四、结合白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对其要求支付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对白某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白某与甲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白某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分;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白某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四元零五分;
四、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二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