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予以保护,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相对强势的用人决定权,从而导致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案中,熊某于2018年5月31日入职甲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8日被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具有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多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熊某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团队王莉律师的帮助下胜诉,获得所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节。熊某与甲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2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显示的内容,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熊某与甲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2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及赔偿金一节。其一,甲公司主张熊某自7月15日起多次出现移动端打卡时间和实际到岗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已构成多次旷工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据此提交监控视频等为证,但其公司未出示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如前所述,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甲公司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其公司主张不予采信,鉴此,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
熊某虽不认可甲公司已向其送达考勤管理制度,但结合劳动合同显示的内容,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另结合打卡记录、双方当庭主张及本委前述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甲公司应支付熊某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10513.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显示的内容,甲公司应支付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935.21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熊某与甲公司自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某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工资一万零五百一十三元九角一分;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一千九百三十五元二角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