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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无理由被辞退,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中恒信胜诉 | 无理由被辞退,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并非可以说辞就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大家必须理解透彻“工资”的含义。

 

  本案中,徐某于2022年2月12日入职甲公司,任厨师长,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甲公司于2022年8月7日无理由辞退徐某。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应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无理由被辞退,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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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委裁决要点

 

  本委认为,徐某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检测台账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徐某为甲公司员工,且显示有与甲公司名称一致印章印迹,甲公司未出庭申辩及质证,故本委对检测台账的真实性予以釆信,对徐某关于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标准、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劳动合同解除情均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甲公司未就徐某的上述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徐某上述有关主张均予以采信,确认徐某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7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计算,甲公司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及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向徐某支付的工资确未足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徐某该期间工资差额35992.38元。鉴于甲公司确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某要求支付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8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0元,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甲公司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期间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某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三万五千九百九十二元三角八分;三、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某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七万五千元;四、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七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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