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赠与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财产转让方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自愿性:赠与是基于自愿的行为,不得强迫他人接受赠与财产;2.无偿性:赠与是无偿的,即赠与人无需获得对价或报酬;3.财产转移:赠与人应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赠与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赠与合同或赠与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受赠人应当接受赠与财产,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负责财产的保管和维护等。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赠与人一旦将财产赠与他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在进行赠与前,双方应充分了解赠与的法律效果和责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原告父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原告,在父母过世后,原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变更产权登记。
法院裁判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戎某签订《赠与书》,将案涉房屋无偿给予原告,原告表示接受赠与,李某、戎某与原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李某、戎某去世后,赠与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现各继承人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某、戎某与原告2000年3月4日签订的《赠与书》有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第三人协助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