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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鹏律师:新规下,农村房屋实现“自由买卖”,需遵守3个律法条件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围绕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做了内容整理和律法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刘鹏律师:新规下,农村房屋实现“自由买卖”,需遵守3个律法条件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宅基地进行试点改革,农村的房屋可以实现自由买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买方必须是农村户口

 

  宅基地属于农民的居住保障和福利,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农民没有所有权,宅基地同样无法买卖,但是在房地一体之下,要地随房走,买房屋就得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2.买卖双方户口必须在试点区内

 

  根据试点规定,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跨村镇流转,但是买卖双方的户口必须在试点区内。

 

  3.买方具有宅基地资格权

 

  根据一户一宅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无论这个宅基地是不是购买的,因而想要再买一处宅基地那么就要具有再次申请的资格权,不然就必须“买新退旧”,把原有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

 

  二、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则意见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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