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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中,应当满足的法律效力及注意要点研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注意要点进行解答和研究。

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中,应当满足的法律效力及注意要点研究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件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此为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

 

  2.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此为概括转让的必备条件;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此为概括转让的实质要件,这与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时一致的。

 

  4.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发生概括转让,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情形。

 

  5.合同权益义务的概括转让需依法进行,此为概括转让的形式要件。概括转让的协议不发生概括转让的效力,但不影响报批义务的履行。

 

  二、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的律法依据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可以归结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则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发生作用,并产生法律强制规定的返还或赔偿的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转让中“相对人同意”的效果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并非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转让人与第三人间发生,相对人并非转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以相对人的同意不应成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成立要件。

 

  2.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在实务中需注意的是权利瑕疵担保不应包括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因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非实际的支配权,故债权的转让人不可能对债务人未来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有瑕疵而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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