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兰某于2022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在大兴区某工程项目担任保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基本工资2400元,被申请人公司未给兰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20日凌晨,兰某在值班室昏迷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2年6月20日,兰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经诊断为:脑干出血死亡。兰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下方加盖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公司未给兰某缴纳社会保险,其无法享受工亡待遇。兰某之子替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公司:1、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2、支付丧葬补助金72888元;3、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申请人主张2022年6月20日非兰某当班日,其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并申请了行政复议。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代理申请人进行了劳动仲裁并发表代理意见: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申请人公司虽主张其公司已就兰某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其公司该行为不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2021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082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十四万八千二百四十元;二、被申请人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六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元;三、驳回兰某之子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