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问题。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但是立法上仍将此留有空白。在实践中,仍需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地方性资格认定标准文件进行规范。
根据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由此可知,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不予立案的风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实践中如果产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户籍认定、村内居住事实、宅基地房屋、以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种方式,即:
第一、公民的户籍具有唯一性,户籍管理系统反映了村民的籍贯地域以及家庭关系属性,因此应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标准;
第二、村民出生并长期居住在某个村的事实,可以证明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具有生存保障、生产经营的紧密联系;
第三、如果该村民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规定,村集体成员身份也应得到确认;
第四、如果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对该农村土地的依赖性较高,综合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相关权利主体也可能会得到认可。
在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纠纷应当及时咨询和委托律师,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