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补偿多少的关键因素。征收评估阶段,也是征收方比较容易动手脚的地方。因此,被征收人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在征收评估阶段,要更加谨慎。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整理了四点征收评估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每一个都会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第一、评估机构的合法性
被征收房屋到底价值多少钱,谁说了算?按照相关规定,都是由中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既定的评估办法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并且法律上规定,房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来选择。
征收方要先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案,并且要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的相应情况,之后要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来对房屋的价值做出评估。
第二、评估时点
现实中,因为房屋的价格浮动很大,房子有可能是一天就一个价。所以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必须要有一个规定的时间节点,这个评估时点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房屋评估报告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拆迁补偿款就会与房屋的价值有出入,这样就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合理的,能不能购买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就很难说了,这就体现不了公平补偿的原则了。
如果房屋评估的时间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那么这个评估报告也是无效的。
第三、评估方法
按法律规定,房屋评估的办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类型的不同,选择其中一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可以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结果核对和分析后,最终确定出个合理的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各种评估方法肯定不甚了解,这样专业的问题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如果房屋评估的方法不正确,随意出具评估报告,那么房屋价值就会差距很大,当然最终,这就会导致补偿过少,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第四、评估报告有效与否
房屋评估报告上需要加盖房屋评估机构的公章。同时,评估报告上应当有负责房屋征收评估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不能以印章代替签字。如果公章签字都没有,那这份房屋评估报告形式上就不合法,就是无效的。
征收方也要把房屋评估报告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应当在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