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征收方为了顺利、圆满完成征收任务,采取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而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就是征收方迫使被征收人主动搬离房屋的常用手段之一。如果是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因征收事宜要求供电、水、气、暖公司实施的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被征收人应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救济呢?今天的内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回答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一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要求警方对该情况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权利。
其次,被征收人也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查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履行查处职责,责令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最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对该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实施了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行被征收人,如果政府部门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