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一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房屋所有制形式,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企事业单位所有,其主要与私有住房形成鲜明的对比,相比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房大多数情况下能给私人的只有占有、使用权能,在所有权人同意或定约定俗成下,私人还具有一定的收益权能,但唯一缺乏的是处分权能,对于公房,私人的处分必须是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经过变更等手续之后,才能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转让给新的第三人。那么,在老旧公房拆迁的过程中,老旧公房的使用人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公房主要作用是保障工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使用人的多年居住与所有权人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居住权法律关系。使用人所具有的用益物权区别于简单的承租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独立性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其中包括所有权人。
使用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为了保障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面临征收、征用、拆迁、解危等可能使得用益物权灭失的情况时,使用人应当获得平等、合理的补偿,补偿应等同于现有条件或者优于现有条件。
如果面临征收、征用的情况,那么使用人将同时面对政府和所有权人,此时,我们认为,使用人与公房之间是具有着实际利害关系,其关系着使用人的生活水平和生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得到的补偿应该是按照一定比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公房从公有性质转变为私有性质,另一部分为补偿使用人生活和生计。
综上,公房是时代的产物,旧产物面临新时代,依旧回归到现代法律精神,公平补偿,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