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有被拆迁人想不到,没有征收方做不到的。最近,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接到被拆迁人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各项补偿谈好了,安置补偿协议也签了,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但是,行政单位说房子是违建,不给后续其他补偿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对被征收房屋是否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对无证面积的认定,是征收方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
第二,已经依法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并进行履行阶段,被拆迁人已就自己的腾房义务履行完毕。此时征收方以任何理由不再履行协议都是严重丧失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的公然侵害。
正所谓“先补偿,后搬迁”,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就要依法给予其补偿,而不能再以涉案房屋系违建为由试图“赖账”,使“拆了白拆”成为事实。
第三,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征收方已经丧失了依法将其认定成违建的可能性。所谓的违法建设调查、认定和处理,一定是基于房屋尚在,违法与否的事实尚能被证据证实的基础上的。
而在涉案房屋已经因拆除而灭失的情形下,征收方即便有意合法地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其也已从程序和实体层面丧失了这样的可能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即未经有权机关裁判撤销、确认违法,就应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整体来讲,针对房子完成拆迁后又被认定成违建的情况,本质上就是征收方的程序违法与协议违约。在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将将“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发挥到极致,杜绝仅凭一纸协议就同意对方拆房的糊涂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