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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毕业工作,知道这些知识才能不吃亏

  又是一年毕业季,许多大学生已经离开象牙塔,开始将自己所学用于实战。但是,诸多应届生毕竟是刚刚步入社会,初入职场,有很多的“陷阱”并不能第一时间分辨出来。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诸位应届生总结了一些初入职场可能存在的陷阱,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毕业工作,知道这些知识才能不吃亏

  一、三方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主要解决应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就业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

  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可互相替代,三方协议的效力一般在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提出试用一段时间后,看劳动者表现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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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单位亦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试用期的工资随意发放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以上三个最低标准应同时予以满足。

  试用期的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仅与劳动者的岗位和合同工资挂钩,也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但是,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试用期的员工,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就随意解除试用期的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五、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用直接发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的义务,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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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毕业生入职后30日内,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单位也要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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