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使劳动者被迫解除的行为,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是有两种方式的,一是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就可以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就要用到第二种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30日后,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但是也有劳动者有钱任性,剩下的工资也不要了,直接给单位留个通知就走人了,这种方式可行吗?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说一说。
答案是当然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说,这种说走就走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这里的损失,一般包括劳动者在职时负责内容的项目损失或客户流失的损失、暂替人员的额外开支、招聘同岗位员工的招聘费用等等。
所以说,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规更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但劳动者也不能肆意妄为,要严格进行法定的离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