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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出嫁女”“入赘男”没有村民资格,合法吗

  最近两天,河南省郑州市一位90后女子张亚平的维权官司悄然走红网络。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2018年9月16日,张亚平所在的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那么,村民会议做出的这种决议合法吗?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讲一下。

  中恒信律师认为,张亚平所在村做出的村民会议决议是不合法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张女士遇到的情况,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剥夺一个合法落户的人的村民资格,剥夺村民资格的决议,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行为当然也是无效。

  从另一个方面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所以说,张亚平一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其诉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应受到剥夺,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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