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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起诉赠与无效,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万某与王某系夫妻,原告三方与被告系二人子女。202号房屋原登记产权人为万某,在其去世后,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经法院判决,“202号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三方各自21500元,给付被告66500元。”后原告1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原告三方分别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裁定。

 

 

 

  根据法院判决,王某于2011年5月18日将202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第二日,王某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将202号房屋赠与给被告,并进行了公证。当年5月31日,被告将202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现原告三方以被告与王某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王某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中恒信律师意见】

 

  王某通过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取得202号房屋产权,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有三大理由:一是恶意串通。综合公证书、公证档案等证据,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了赠与合同的内容,故无法认定王某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二是公证违反管辖规定。故综合相关规定及案情,公证机构受理并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无不当。三是侵害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王某应给付万宝贵、万宝树、万俊英房屋折价款,现王某将房屋赠与被告,确致使原告权益受到影响。但其三人提出的该项事由,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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