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继祖母:我从来没听说过这事儿!居住权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案情简介
杨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已去世多年,生前留下了一子小杨。上世纪90年代初,杨大爷与钱某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两人置办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闹出纠纷的就是这套房产中属于杨大爷的那一半份额。
今年4月,杨大爷去世。他的孙子小杨突然拿出一份杨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来找继祖母钱某,遗嘱载明:杨大爷将房子一半的产权赠与小杨。小杨称,爷爷所立的遗嘱是在亲友的见证下完成的,由他人代书完成后,爷爷在遗嘱上签了字。
面对这份突然出现的遗嘱,钱某心里很不是滋味。钱某认为自己和老伴感情一直很好,老伴生前从未提及此事,所以她并不认可这份遗嘱是杨大爷所写。这起诉讼也就是因此而起。
庭审现场,小杨拿出一份视频证据,视频内容是杨大爷先讲述了自己立遗嘱的缘由,随后在遗嘱上签字。该视频显示,遗嘱是在饭桌上签订的,周围有不少亲友在场。对于这一视频,钱某表示此前并未见过,但也未能拿出证据进行反驳。
清楚缘由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释法说理。随后,法官提出一个方案:“如果房子归小杨,小杨向钱某支付房屋归并款,但能否为钱某保留居住权?即是说,钱某生前有权继续无偿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不得出租或转租。”小杨思考片刻后,对此方案表示同意。法官向钱某进行进一步解释:民法典施行后,可以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钱某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听完解释后,钱某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双方最终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建议
居住权具有物权法的效力,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