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中恒信律师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17层
中恒信律师 | 马晓雅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房产买卖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纠纷形态复杂多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长期深耕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领域,代理过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与解除规则,马晓雅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以下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01

合同效力审查的法定边界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必然有效。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认定这一前置问题。部分房屋买卖合同虽已签订,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马晓雅律师特别提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司法认定中界限微妙,需结合具体规范目的进行实质判断。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02

解除权行使与履行僵局破解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需严格依据法定或约定条件予以审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四种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房产买卖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即违约方无力继续履行、守约方又怠于行使解除权时,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不影响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马晓雅律师指出,继续履行虽为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但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等情形时,应转向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既依赖于对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也考验着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判能力。马晓雅律师强调,购房者在签约前应核实房屋权属状况与出卖人处分权限,履约中应注重书面催告与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唯有将法律规则内化为交易习惯,方能有效防范房产交易中的系统性法律风险。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