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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谷丽娜律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与侵权认定规则解析

当前,作品传播形态日趋多元,二次创作与商业使用交织,合理使用的认定成为著作权纠纷的核心争点。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谷丽娜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与侵权认定规则,供大家参考。

01

合理使用须严守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采用“三步检验法”,要求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属于法定列举的特定情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属于封闭式列举,对每种情形的解释均不得过度扩张,否则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失衡。以“适当引用”为例,使用须限于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之目的,且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202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著作权司法解释,将合理使用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谷丽娜律师指出,判断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主要从使用片段相对于原作品的篇幅比例、受众能否从中“获得”作品实质内容、诉争作品与权利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方面综合考量。

 

02

侵权判定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权利人需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且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对中必须贯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剔除思想、流程、必要场景等不受保护元素,仅将独创性表达纳入比较范围。在举证层面,《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立署名推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允许以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权属证据。构成侵权后,赔偿计算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构建层次化规则:优先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基准;难以计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均无法查清的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可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赔偿基数。

 


谷丽娜律师认为,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的界限,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创作者应树立“证据优先”意识,妥善保留原始底稿与创作过程记录,尽早完成著作权登记并规范署名。商业主体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应逐一对照法定情形进行合规审查,避免以“学习”“参考”为由模糊侵权边界。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前置风险管控,方能实现创作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良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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