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亲密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往来,往往因情感纠葛变得复杂。当关系破裂后,昔日的资金付出可能被主张为借款,甚至升级为刑事诈骗指控,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一直备受关注。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情债变刑案的法律边界相关解析,供大家参考。
情人间财产往来多涉及赠与、借贷等民事关系,效力认定需遵循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人间大额财产赠与若损害配偶合法权益,配偶可据此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实践中,主张财产往来为借贷的一方,需提供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为无偿赠与。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人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情人关系财产纠纷与诈骗的核心区分在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认定需重点把握以下要点: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资金流向、双方约定、行为人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若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约定的合理用途,仅因关系破裂未返还,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欺骗方法的界定。欺骗行为需达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的程度,若仅为维系关系的夸大表述,未虚构关键事实骗取财产,不构成诈骗的欺骗行为。
3、数额认定的边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需排除真实赠与、共同消费等部分,仅对基于欺骗行为产生的财产转移数额予以认定,不可将全部财产往来均计入诈骗数额。
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以刑化债”与真实诈骗,避免将民事纠纷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诈骗犯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远超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实践要点包括:
1、审查财产往来的背景。若财产往来发生在亲密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双方共同生活、情感维系相关,优先考虑民事纠纷;若在关系存续期间即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产的行为,可考虑刑事诈骗。
2、核实纠纷解决的过程。若一方先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后因证据不足撤诉再启动刑事报案,需警惕“以刑化债”的可能,严格审查刑事立案的合法性。
3、厘清资金的实际用途。若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经营、消费或约定的合理支出,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若资金被一方擅自用于个人挥霍,且存在虚构用途的欺骗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结语:
综上,情人关系财产纠纷的处理应坚持“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准确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将情感纠葛引发的财产争议过度刑事化,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