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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肖静律师:离婚“净身出户”能躲债?婚嫁中的财产处分与债务承担法律边界

婚嫁关系存续及解除过程中,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常交织纠纷,部分债务人试图以离婚“净身出户”的财产处分方式逃避债务,此类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备受关注。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离婚财产处分与债务规避的法律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离婚财产处分效力认定

离婚财产处分需遵循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规定双重约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处分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尤其债权人债权),否则可能触发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财产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1、处分主体适格,财产处分需由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处分的财产需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同时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否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处分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财产处分需符合债权保护的相关规范,不得通过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方式规避债务;

4、登记公示要求,涉及不动产等需登记的财产,处分行为需完成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未登记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合同效力。

 

离婚财产处分规避债务规制

针对离婚财产处分规避债务的行为,法律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了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为债权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依据。

 

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规制核心要点: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需存在合法确定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等处分行为,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需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期限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或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3、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被撤销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财产需回归债务人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4、离婚身份关系的独立性,即使财产处分条款被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身份条款效力不受影响,法律上无“假离婚”的认定。

 

结语:

综上,婚嫁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分不得逾越法律边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净身出户”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债权人遇此类情形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及配偶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处理财产与债务问题。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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