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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博律师: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子女,男方后欠债会被执行吗?裁判规则解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常出现房产未及时过户时,一方离婚后产生债务导致房产被强制执行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离婚财产约定与外部债权的效力冲突,关乎女方及子女的核心权益。对于离婚协议房产约定能否对抗后续债务执行的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马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核心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约定对抗强制执行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该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需满足特定要件,核心在于区分约定形成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抗强制执行的要件认定标准包括:

1、房产约定形成于债务发生之前,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财产分割安排早于债务人后续债务的产生,可排除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这是对抗执行的基础前提。

2、权利人对未过户无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精神,若房产未过户系因对方不配合等非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而非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认定其对房产享有合法期待权。

3、约定具有公示效力与正当性,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且房产归属约定若兼顾子女抚养、生活保障等合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未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其效力应优先考量。

权益与效力冲突处理规则

当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权益与外部普通金钱债权发生冲突时,法院需依据权利形成时间、权利性质、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及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离婚协议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司法实践中,效力冲突的具体处理规则包括:

1、权利性质的优先性判断,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产生的是指向特定房产的过户请求权,直接关联房产本身的权属变动;而普通金钱债权不指向特定财产,仅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履行基础,前者在权利针对性上具有优先性。

2、权益保护的价值考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常与子女抚养、生活安置等基本生存权益相关,若轻易否定其效力将打破已稳定的社会关系,损害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权益通常予以优先保护。

3、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关系时,应审慎评估债务人的财产权属状况,若债务人名下房产实际已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他人,债权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不应由无过错的房产权利人承担责任。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及子女所有,在满足“约定早于债务、无过户过错、约定正当”的前提下,可对抗男方离婚后产生的普通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在此提醒,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固化权利;债权人亦应强化风险意识,审慎核查债务人财产实际权属,避免权益受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综合考量权利效力与价值导向,实现离婚财产约定效力与外部债权保护的平衡。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及子女,需满足 “约定早于债务、无过户过错、约定正当” 三要件,方可对抗男方离婚后普通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同时提醒及时过户固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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