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冯某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裁定上诉人主张的“大额财物”均发生在双方婚恋期间,属维护、增进感情的表达方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缔结婚约的合意,其“附条件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看似“证据薄弱”的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陈少霞律师的精准施策下,最终成功捍卫了被上诉人冯子娟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参考。



据案情显示,2024年4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冯某经张某父亲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相处约6个月。恋爱期间,张某累计向冯某转账及赠送财物,其中包括苹果手机一部、黄金首饰、房租及数百次小额转账等。2024年底双方感情破裂后,张某以“涉案款项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款项多为小额转账及日常消费支出,属恋爱期间爱意表达的一般性赠与,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缔结婚约的明确合意,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涉案大额财物具有“婚约属性”,案件陷入新的争议焦点。
冯某二审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太原)律所陈少霞律师代理。陈律师梳理后发现多重难点:第一,上诉人补充转账凭证,以“累计金额大”主张“附条件赠与”;第二,借租房、贵重物品购置渲染“结婚筹备”氛围;第三,“大额支出返还”话题易引发对被上诉人不利的情感倾向,且司法实践中赠与性质认定需综合多因素,上诉人紧抓贵重物品这点试图推翻一审结论,胜诉压力剧增。
陈律师未陷“大额与否”争议,经细致研判找到核心突破:区分两类赠与的关键是“缔结婚约的明确合意”,而非财物价值。据此制定三层策略:核查无证据佐证“结婚合意”;拆分财物性质,明确贵重物品属恋爱情感赠与且已交付;提交聊天记录还原租房系因怀孕照顾,驳斥“筹备婚礼”说法。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以“财物含贵重物品”主张为“结婚附条件赠与”,还以冯某“短期内再婚”质疑其诚意。陈少霞律师精准回应:针对“附条件赠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需双方明确约定,而上诉人所谓“口头约定”无书面、录音等旁证,不满足构成要件;针对“大额财物”争议,结合司法实践,恋爱赠与性质需综合转账频率、金额等判断。
本案中上诉人数百次转账多为小额,属日常情感表达;苹果手机等贵重物品虽价值高,但系恋爱常见赠与且已交付,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财产权利转移即生效”的规定,其精炼的逻辑和扎实的法律支撑,获合议庭认可。
2025年12月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大额财物”均发生在双方婚恋期间,属维护、增进感情的表达方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缔结婚约的合意,其“附条件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案件胜诉后,陈少霞律师结合本案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专业法律建议:“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极易在感情破裂后引发纠纷,区分一般性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核心在于‘合意’与‘证据’。”
结语:
作为北京市中恒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陈少霞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凭借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灵活的策略制定能力和扎实的庭审辩护能力,成功代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捍卫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彰显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