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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违法分包致工伤?赔偿与责任竞合的法律破解之道

建筑等行业违法分包现象频发,劳动者受伤后常陷入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维权困境。用工主体如何认定?能否同时主张双重赔偿?用工单位担责后能否追偿?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违法分包中工伤与侵权责任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用工主体认定责任规则

1、用工主体的法定认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此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向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追偿。追偿比例需结合双方过错判定,如用工单位违法分包存在选任过错,实际施工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均需按过错分担责任。

双重赔偿的适用边界要点

1、双重赔偿的有限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项目遵循填平原则,不重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可双重获赔。

2、工伤认定的时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保障劳动者维权程序时间。

3、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可延伸至与履职相关的合理行为。劳动者维权可并行工伤认定与侵权诉讼程序,用工单位则需规范发包行为,避免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各方权益的平衡,需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精准界定责任。

结语:

违法分包致工伤,发包方担用工主体责任且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第三人侵权可主张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医疗费不重复赔。发包方担责后可向无资质施工人追偿,追偿比例依过错判定,工伤认定时限可因劳动关系争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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