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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尚思彤律师:公司注销后欠付劳动者工资的清偿要点解析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注销后,若存在欠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索要报酬。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结合法律要点及审判实践,归纳解析了公司注销后欠付劳动者工资的清偿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向谁主张相关权利

由于用人单位公司已注销,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虽然公司注销后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劳动者仍可以通过向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来追回拖欠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是否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拖欠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作为特殊的民事纠纷,其特殊性表现在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仲裁为前置程序。但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是否还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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