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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吕沅锦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适用范围的确认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存在分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要旨及举证分配,分析说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适用的范围的确认,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狭义理解:参照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这些与数额直接相关的约定。

广义理解:除了工程价款外,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工程质量等因素也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

特定条款:工程价款、质保金及其支付节点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些条款仍然有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因在于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撇开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很难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折价补偿标准。

 

三、参照的范围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般是指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节点等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

请求赔偿损失一方未能确定损失大小且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无效合同关于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四、损失无法确定时亦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五、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的规定。结算和清理是指对双方债权债务的彻底核算,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质量保证金条款在性质上也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关键看合同无效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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