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工具,而缔约过程则是交易的起点。然而,并非所有的缔约行为都能顺利达成合同,一些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此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便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诚信度。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以供参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这一阶段通常从当事人开始接触、磋商合同条款起,到合同成立或因故终止时止。
2.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而遭受损失,如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体现了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合理期待。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另一方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还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全过程。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这些义务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围绕信赖利益的损失展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指出,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支出的费用是直接损失,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主张权利的费用以及由上述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等。
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交易机会丧失等损失是间接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在一般情况下,间接损失不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以避免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行为遭受了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法院也会支持适当赔偿。此时,赔偿数额需综合考虑缔约过失人的过错程度、获得的利益情况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成本支出和预期利益等。
此外,固有利益(如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果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应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