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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赛庆威律师:享受国补的新能源汽车受损,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确定

车损险保险金额比实际支付购车款高,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真的免责?关于这一系列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点结合裁判规则,对享受国补的新能源汽车受损,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确定进行了梳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保险公司赔付的要点

在享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全损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的确定主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案例实践,赔付金额应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准。

例如,如果车主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5.4万元,即使保险单中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设定为8.1万元,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也通常以实际支付的购车款金额为准进行赔偿。这意味着,如果车辆因全损而报废,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不会使车主因购买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因此,对于享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匹配,确保在车辆全损时能获得足额的赔偿。

 

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规则

1.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2.全损案件按保险价值赔付

(1)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八条:机动车全部损失赔款计算:

 

3.车辆残值处理

(1)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旧归还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律师观点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车辆投保时的被保险机动车确定的。当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所能赔付的费用,首先先要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如果车辆存在残值的,且被保险人已经从拍卖商中取得残值拍卖款项,还需要扣除残值拍卖款款项,才得到最终的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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