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省政府作出征收批复,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实施的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围绕预征地协议的处理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洁洁律师依托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审理思路进行了整合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对预征地协议的处理
1.在集体土地报批征收前,村民先与村集体签订预征地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行政机关未作出征地批复之前也未使用土地的,该预征协议因生效的条件尚未成就,对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等权利义务尚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则上不可诉。
2.预征地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后,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参照《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相应的时效。协议一方诉请解除协议等的,时效可以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3.在预征地协议履行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户等权利人对有关行政主体对协议涉及的有关地上附着物数的调查认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立案受理。
二、相关法律问题
1、预征地协议的解除需要提前多久提出申请?
预征地协议的解除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
(1)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如果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且这种情形足以影响到协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那么被征地农民有权请求解除协议。
(2)不可抗力:
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无法按预期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违约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协议。
2、预征地协议解除后,征地款的支付
(1)支付时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人员。
3、预征地协议的解除需要多久?
预征地协议的解除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解除条件、是否出现了法定解除事由等。
(1)双方协商解除:如果协议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协议。
(2)法定解除事由: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