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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彭染晴律师: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及区分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那么该如何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彭染晴律师根据法律要旨结合司法考量,浅析审理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及区分,供大家参考。

从类型上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则涉及多重承包分包、承揽、合伙、雇佣等多方主体。想要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正确区分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雇佣关系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重的是劳务服务。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注重的是交付工作成果。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合同标的来看: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2. 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3. 从提供工具的主体来看: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 从报酬给付方式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是按天数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5. 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才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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