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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性质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证明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而不是该权利设立的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合同设立的,不依赖于证书的持有。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司法考量及裁判指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总结,供大家    参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性质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的颁证授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它不是用来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而不是设权凭证。因此,即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错误认识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误解,认为权属证书等同于物权的设立。这种错误认识可能导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错误判断。例如,认为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代表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个需要纠正的常见误解。

 

律师观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地位,即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文件而存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不是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凭证,其是证权凭证,而非设权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为准,而非法律规定的登记生效,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制作并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作为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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