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判断显失公平的关键在于推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状况,包括合同双方的地位、意思表示的自由。如果合同签订时一方是在不利的条件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平衡则构成显失公平的客观表象,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梓轩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举证分配,梳理解答了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构成及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等各种因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
(2)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一方是否获得“暴利”,而不能“事后诸葛亮”,认为事后“暴利”,受损一方就可以请求撤销。
2.主观要件
(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利用某人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从而急需金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
(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所谓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二、裁判规则
1.买房人对房屋价格的认知上明显优于卖房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产,此种买卖行为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卖房人为一级重度失能老人,长期居家,与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买房人为当地物业服务公司,对当地二手房屋的市场价格应有一定了解。买房人在房屋价格的认知上明显优于卖房人,经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致使买卖双方就购买房屋上利益严重失衡。
2.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受到工伤且未作劳动能力鉴定,按远小于工伤赔偿标准的数额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受到工伤且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按远小于工伤赔偿标准的数额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者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即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其实际伤残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基本判断能力。
3.房地产开发商未对房屋存在承重柱的事实尽到充分详尽说明义务,买受人有权撤销该显失公平的合同。
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房屋内存在的不利条件向买受人进行提示,以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就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后是否便于使用进行确定。房地产开发商未对房屋存在承重柱的事实尽到充分详尽说明义务,致使双方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显著失衡,买受人有权撤销该显失公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