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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王紫阳律师:婚姻中一方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离婚时的补偿规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关于这一说法,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紫阳律师结合法律裁判要旨及司法规定,对婚姻中一方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离婚时补偿规定进行了整合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2.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二、裁判规则

1.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妻子自子女出生后便在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妻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数额。

 

2.婚姻存续期间,在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另一方为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和保障,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

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家务补偿。

 

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对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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