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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销款,李军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中恒信胜诉 | 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销款,李军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报销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一般需要用人单位对报销原因、报销金额、报销凭证等事项进行审核,还需要符合国家对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报销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员工取得报销款是否需要提供票据;第二,票据金额与实际报销款是否一致;第三,报销发生的频率和金额。

 

  本案中,原告陈某2021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其在职期间因公垫付了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垫付的火车票、出租车等交通费用、住宿费、招待费、餐费、通讯费等费用,相关发票已经交给甲公司,且审批完成,但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报销款。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的帮助下,陈某胜诉,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支付陈某报销款。

  

中恒信胜诉 | 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销款,李军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中恒信胜诉 | 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销款,李军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中恒信胜诉 | 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销款,李军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企业限期支付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陈某与甲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陈某要求甲公司报销其基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陈某与甲公司均认可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尚有未付报销款20139.6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综上,甲公司应支付陈某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报销款20139.69元。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报销款2013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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