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主要约束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从业就业的范围和行为,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到来时劳动者能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晓梅律师律师结合司法裁判口径及举证分配,提炼解析了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前(时)单方面解除该协议,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一般不需要。
首先,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同理,既然在竞业限制协议开始履行了,公司有权解除,在没有履行前,公司也有权解除。
其次,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3个月经济补偿,但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外,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常见裁判要点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但该条件应以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限于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成就与否的约定,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主要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到来时劳动者能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通常由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制,法律亦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