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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结合裁判规则及司法观点,梳理探析了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

 

  一、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要存在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实;

 

  其次,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变化。合同当事人不能干扰或自己主动创造一些重大变化,以达到适用情势变更的目的,换言之,已发生的重大变化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导致合同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可以认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同时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要注意区分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商业风险通常指在商业活动中,因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客观现象。商业风险一般具有可预见性,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比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商品价格的涨落等。

 

  二、裁判规则

 

  1、情势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可要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国家对土地进行复耕,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之间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合议,而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相对方显失公平的,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不属于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的事项只能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如在订立合同前就已发生了该事项,表明相关当事人已认识到合同订立时的条件包括了该事项。合同仍被签订的,说明当事人对该事项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自愿负担风险,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3、合同履行僵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维护利益平衡

 

  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起诉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4、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能适用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发生企业改制的情形,但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当事人主张的企业改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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