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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一地二包”的性质及归属权认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涉及同一土地上签订两个承包经营合同的案例在农村并不罕见,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对“一地二包”的性质及归属权认定进行了梳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一地二包”的性质及归属权认定

 

  一、“一地二包”的性质

 

  1、“一地二包”的相关权利性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顺位与归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即可设立、变更。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是对承包方已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或变动方式,属于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原则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应当理解为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登记在先”“合同生效在先”以及“合法占有在先”三原则依次适用处理,亦即,在同时存在登记的土地承包方和事实上的土地承包方时,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二、“一地二包”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应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合同登记在先原则,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合同生效在先原则,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是合法先占原则,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三、承包人如何避免因“一地二包”造成的权益受损

 

  第一要抓住重点,避免“一地二包”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实地查探发包地块是否有权属纠纷,一方面要从经营权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情况,另一方面要向发包地块的相邻承包人进行实际了解,从而确定承包地块的权属情况。

 

  第二要严审合同,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表述模糊或有歧义的条款应当要求释明或主动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不能交付土地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要立即行动,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尽快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且要尽快将承包地充分利用起来,以达到对地块合法占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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