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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恋爱关系中小额支出性质认定的法律分析

  感情应当是美好的,而非牟利的工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那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结合司法观点及判断规则,解释透析了恋爱关系中小额支出性质认定的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恋爱关系中小额支出性质认定的法律分析

 

  一、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二、法律分析

 

  1、从法律层面上

 

  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

 

  2、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

 

  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提倡正常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对该类款项,在双方不能步入婚姻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分认定。

 

  律师观点

 

  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 。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方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另一方如若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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